刊登日期: | 2017/3/13 |
發文日期: | 2017/3/13 |
發文字號: | 府稅房字第1069920018號 |
主旨: | 公告調整本縣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以下,並適用於106年期起之房屋稅開徵案件。 |
依據: | 一、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。 二、財政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16點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一、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。 二、財政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16點。 調整本縣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以下,並適用於106年期起之房屋稅開徵案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