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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調整本縣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以下,並適用於106年期起之房屋稅開徵案件。

刊登日期:2017/3/13
發文日期:2017/3/13
發文字號:府稅房字第1069920018號
主旨:公告調整本縣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以下,並適用於106年期起之房屋稅開徵案件。
依據:一、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。
二、財政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16點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。
二、財政部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16點。
調整本縣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十萬四千元以下,並適用於106年期起之房屋稅開徵案件。